安徽省艺术摄影学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安徽省艺术摄影学会。ANHUI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缩写:AAP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安徽省艺术摄影学会是全省各级文化馆(站)摄影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摄影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艺术摄影学会会员单位,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摄影理论研究,促进我省摄影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单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要求,与省国标舞协会、省群众文化学会共同成立了省文化馆社团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并受省文化馆领导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24号安徽省文化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深入开展艺术摄影理论研究;
(二)举办各类摄影学习班,组织观摩、展览、比赛,组织指导群众摄影创作活动,提高摄影创作水平;
(三)组织并参加国际、国内各种摄影团体间的摄影艺术交流及创作活动。
(四)联系和引导各类组织、机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安徽摄影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五)开展群众性摄影文化方面的组织、指导、创作、宣传等工作。
(六)配合各地举办和开展各类摄影文化活动,用摄影特有的功能为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
(七)编辑出版有关摄影文化的出版物,宣传品,建立全省摄影文化信息网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县、市以上单位或摄影组织,可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积极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摄影水平,在本会有一定的影响,在省以上(含省)报刊、杂志、出版物发表摄影理论文章一篇以上;
(四)有一幅以上作品入选本会及省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影展及影赛者;
(五)对发展和组织群众摄影工作有显著成果及对本会工作和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六)原是安徽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的文化馆站人员及摄影工作者、爱好者,自愿加入我会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县市一级有学会的由学会推荐,没有学会推荐的必须有两名正式会员介绍,并附作品四幅;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应受本会的保护。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申请加入中国艺术摄影学会者,按照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需由本会推荐,报送中国艺术摄影学会审批。
第十六条 会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会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主席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体纪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